当
劳动者出于以下几种情况离开其所在的工作岗位时,有权利获得相应的
经济赔偿:
首先,如果是因为雇佣方未能按照事先商定好的条件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其次,如果对方未能全额支付
工资或者即使已经支付仍然低于约
定金额;
再次,如果劳动者在双方所签订的
劳务合同即将到期之时,发现雇佣方在续
签合同时降低了原有的
劳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