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被认定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并被判定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
减刑幅度不应超过原有刑期的二分之一。并且,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相应的期限要求:
首先是对于受到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处罚的罪犯来说,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高于或等于原始刑期的二分之一;接下来是对于受到了判处无期
徒刑惩处的罪犯而言,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短于十三年;
最后,对于那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而被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
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短于二十五年;同样地,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话,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短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