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用人单位在与
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时限到期之后决定不再续约,则需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所服务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每服务满一年将为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额度的
补偿金;若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至不足一年的期间内,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