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对于
犯罪分子主动退回所
窃取的财物,此举无疑可以起到减
缓刑罚的作用。
具体来说,若
行为人承认并懊悔自己实施的
盗窃行为,同时愿意将所偷盗的公共或
私人财产如数退还,并且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使其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亦可考虑不
起诉或是免除其
刑事责任;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相关部门也可能对其实施
行政处罚:
(1)行为人具备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
(2)行为人未参与
分赃或仅获得少量
赃物且并非主谋者;
(3)
受害人表示谅解;
(4)其他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退赃行为将会被视为
量刑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因素,法院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轻
刑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
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