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二审做出判决之后,判决便立即生效,各方
当事人需依法履行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及责任。已产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
判决和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和裁定中所涉及到财产部分的执行,应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初级人
民法院或与该初级人民法院处于相同层级并拥有被执行财产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对于其他法律规定须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则由
被执行人的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若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可要求原人民法院在特定期限内继续执行,亦可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予以履行。如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可由审判员将
案件移交执行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