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措施可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加以实施。具体而言,若在审判阶段后,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未被限制,依然符合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一)至(四)项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相关风险,那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审判结束之后,仍然存在着适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