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异地
强制执行的处理流程包括:若被执行者或被执行之财产位于他地,则可以委托当地人
民法院代为执行。接获委托函件的
受托法院需于收到委托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启动执行行动,且不可拒绝履行。而作为诸多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强制执行,也即是指人民法院内设之
执行机构,遵循法定程序與方式,采取国家所赋予的强制权力,在负有法定义务的
当事人违背义务之际,逼使其履行相关责任,进而使得已生效之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内容得以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