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案件处理存在超期现象,
当事人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投诉并要求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因
违法人员
逃逸等客观因素导致案件无法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完成处理的情况,公安机构应持续进行深入调查和取证工作,以便尽快依照法律程序做出恰当决定。切勿因为超出法定处理时限而放弃
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公安机关在处理
治安案件方面,自接受
立案之日起,总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0个自然日;若是涉及重大或较为复杂的案件,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则可以适当延长至30个自然日后再行处理。
然而,为查明案件真相所需要进行的鉴定过程,并不计算在上述处理期限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