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制度框架下,
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后,随后必须经历的下一个程序便是由公安机关启动并开展的
刑事侦查活动。
具体来说,一般的
刑事案件通常需要历经三个重要的
诉讼阶段,分别为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
其中,在侦查阶段中,当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有关犯罪嫌疑人口供和
证据材料并请求批准逮捕后,他们将
全权负责并展开下一步的刑事侦查工作。而当公安机关完成对所有证据材料的收集与审查,并得出最终结论时,即正式结束这一侦查阶段,预示着此案即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个过程通常会持续数周或数月时间不等。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逮捕、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
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讯问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
翻供,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讯问笔录内容不真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未提供,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供述不得作为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
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
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