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与已被
批准逮捕并不能画上等号。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涉嫌触犯
刑法的人员所实施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而
逮捕则需经由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后方可执行,往往只有在认定存在诸如可能导致
证据损毁、逃脱或继续实施
犯罪等必要性条件下,方予以采用。这两者在法律程序方面有着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