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所阐释,
取保候审乃是国家司法机构如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特殊
刑事强制手段。
然而,此条款并未明文指出取保候审是否必须涉及到
律师的介入及协助。但本着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涉嫌
违法者(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应获得专业律师的
代理与辩护。因此,尽管法律条文中并无例外地予以规定取保候审时必须办理律师手续,但在实务操作层面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更好地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会选择聘请律师来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宜,其中就包括了申请取保候审这一环节。因此,尽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基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普遍原则,取保候审过程中可能确实需要律师的参与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