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强调的是,婚姻期间,若配偶所欠下的
债务被明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那么这笔债务便属于夫妻之间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反之,如果这笔债务仅仅用于个人消费而非家庭支出,那就不能视为
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该债务协议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进行确认;
其次,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
有效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然而,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笔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
债权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那么这笔债务仍然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