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个人私产,并不被视作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在
结婚之前,某一方已经完成了房屋的购入、支付全额房款以及获得了所有权等事项,那么此房产理所当然地将被归类为该方的
婚前财产,成为其个人所有物,而非
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若有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购置房产,且
产权登记在
出资者子女的名下,则可视为仅对自身子女的单方面
赠予行为,因此此类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