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六十七条原则,在特定条件下,
涉嫌犯罪的被告以及
被起诉者可以依法申请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
首先,他们必须具备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能够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情况;
其次,如果其可能将面临
有期徒刑及以上的严厉
处罚,但同时进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
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造成威胁;
再者,如果他们存在严重疾病导致自身生活无法自我照顾,或者是孕妇身份,或是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在进行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最后,如果在
羁押期间已达到法定执行期,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此时就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无论是
犯罪嫌疑人还是被起诉者,都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法律条款,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