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普通读者,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取保候审并非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
拘留。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已经明确作出了解释。该条款指出,取保候审是我国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之一,它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否予以实施。而同一部法律的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向
被拘留者出示
拘留证,并且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被拘留者的
家属,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尽管取保候审与拘留都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措施,但是它们在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方面却有着显著的区别。取保候审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了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为了确保
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而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拘留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