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参与拘留措施的个人或者其亲属有权申请请假离所,然而,他们必须遵守向决定执行拘留权力的机构提交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这一程序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条款并未对
律师在拘留场所内可以进行的会面次数进行明确规定。因此,针对“拘留所律师能够参与多少次会见”这一问题,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答案。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通常情况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了更准确地了解律师在拘留场所内的会见次数及相关条件,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条文。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