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丈夫所签署的
保证书确实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应。倘若在婚姻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并因此而导致了
离婚事件的发生,那么处于无过错一方的
当事人便有权提出
损害赔偿的请求:
(1)
重婚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事实;
(3)实施
家庭暴力的恶劣行径;
(4)对
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的严重行为。若在上述情况下,丈夫写下了保证书,那么这份保证书便可被视为他存在出轨及家庭
暴力行为的有力
证据。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之时,这份保证书能够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过错,从而使无过错方有权利向对方索求经济
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