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双方
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已被划定为
申请离婚登记时不可或缺的法定资料,故此,我国相关的
刑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认可口头形式的
离婚协议之有效性。在实践中,关于
离婚事项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及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和解决。
然而,若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仍需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并亲自签字确认,以确保婚姻关系的正式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