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念界定为:在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
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甚至是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支持的行为。这种行为,理应作为一项单独的
犯罪类型加以追究。关于该罪行的具体
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
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的
罚金;
其次,对于单位犯下此类罪行的情况,也将对单位施以罚金的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条所述的规定进行
处罚;
最后,若行为人同时触犯了以上两条规定,则应当根据更为严厉的法律条款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