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用权属理所应当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其中有独立运作的村级集体(无需依赖村委会),也包含传统的村民小组集体。在法律框架内,村级集体有权以法定途径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自主制定和实施有关
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决策。此举不仅体现了村级集体在面对巨大资金时具有权责分明的管理能力,还能确保村级集体能够运用这些巨大的集体收入来推动集体企业的创办与发展以及公益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村级集体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地分配征地补偿费用至各个家庭单位或者
赔偿给那些因为
土地所有权被迫转移而失去
承包权的村民。
最后,对于村级集体依据法律对其拥有的所有
征地补偿款项所做出的任何合法处理措施,都应得到充分肯定和法律保护。若村级集体选择将征地补偿费用进行分配,那么在法律效应上,这份土地补偿费用的所有权已经依法完成转移,同时也在这个过程中,村级集体和它的成员之间因为这个分配决策形成了明确具体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它们应当全数归属那些合法的附着物和青苗的拥有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