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行的劳动
仲裁庭审过程中,所有
当事人皆须得到准许方能进行录音操作。若有仲裁参与者未获许可擅自进行录音活动,则仲裁庭有权对其进行
警告、勒令离开仲裁庭以及暂时扣押相关录音设备,同时要求其立即销毁包含在内的相关内容。
如若该参与者拒绝执行,仲裁庭可采取必要措施强行删除相关内容,并将此情况记录在庭审笔录之中。
此外,所有仲裁参与者及其他人员均需严格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未经许可通过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直播庭审活动;
2.未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或摄影;
3.其他任何可能干扰仲裁庭秩序、妨碍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
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