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措施之具体实施职责通常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承担。
然而,若案件进入审判环节,且法院判定被告人应接受取保候审,那么执行此项决定的机构便应变更为法院。法院在做出取保候审的裁定之后,将会向执行机关发送相关文书,而执行机关则需严格依照法院的裁决来落实取保候审的各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