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并非总是需要设立一个离婚冷静期,这主要是针对
当事人所选择的离婚方式而采取相应的决定。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我们会遵循一条原则,即任何自愿
协议离婚的双方,都将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然而,对于通过启动法律程序离婚的行为,比如由
起诉一方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那么就不适用于设定离婚冷静期。以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为例,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刻起,如果在接下来的30天内,任何一方表示不再愿意离婚,他们有权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撤销该申请的文件。如果在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后的第二个30天里,双方当事人未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结婚证明,那么这个申请将自动被视为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