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部分,本罪所侵犯的是
公共秩序这一重要法益。普通公众所理解的公共秩序包括了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营与管理以及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循的普遍性原则与规范。
寻衅滋事类
犯罪多发于公共场所范围内(亦有一部分案件发生于较为偏远隐秘之处),
犯罪行为通常会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或是公私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然而,寻衅滋事罪并非针对特定的个人、人格或者公私财产进行侵害,而是主要以公共秩序作为攻击对象,向全社会发起挑战,对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及法律
法规表示轻视。
2、客观要件部分,本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无缘无故制造事端,煽动混乱,无理取闹,殴打无辜者,肆意挑衅他人,横行霸道,严重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部分,本罪的实施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
4、主观要件部分,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具体来说,就是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犯罪人的动机往往是通过寻衅滋事这类行为来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弥补内心的空虚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