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告提起
诉讼离婚,倘若被告未出席法庭审理,仍然有权被判定为
离婚。当离婚案件依法通知被告出席审判长面前并已下达了
传票后,若被告未能依照法律规定给出合理原因却仍然缺席法庭,此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可以对仅到场的一方进行深入提问,仔细核实
证据,并且倾听其所述立场。在经过严密审查之后,人民法院有权利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无法得以修复或发展协调,进而确定是否做出准许离婚的最终判决。而对于前往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所需提供的多个必要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出的五个部分:
首先,需提交原告方的
身份证明原件,经核实无误后会立即返还给原告;
然后,需出示能够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文件材料,如
结婚证以及
婚姻登记机构所核发的
婚姻状况证明等;接着,提交能够清晰表述
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的证明资料,标准的做法是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当然,在法庭上呈交也是可以接受的;有未成年子女的话,还应附带上未成年子女的
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等资料;
最后,若是第二次提出离婚
起诉的情况下,原告必须向法院申请开具
判决生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