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后,其所遗留下来的未偿付
债务将由全额的企业资产作为背负的一部分。这个过程应当依照以下固定的程序来实施债务的
清算:
首先满足的是各种破产费用,随后是共同利益方面的债务,再接着便是用来保障员工薪资及
赔偿金等福利待遇的资金,最后剩余才会用来偿还普通
债权人的借款。在
破产财产已根据优先权顺序完成了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方面债务的偿付之后,清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需要偿付的是破产人所
拖欠员工的
工资、医疗保障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残疾补贴和抚慰费用,此外还有应该划拨到员工个人账户之中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那些属于法律规定和行政
法规所要求必须向员工承担的
补偿金;接下来则是偿付破产人应缴纳但悬而未决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最后如果依然有剩余的财产,那么这些将被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的权益。
然而如果在这些债务中存在着无法同时满足的清偿要求时,便需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