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认为必须对
被拘留人实施
逮捕,应在
拘留期内的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由其进行审核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此审核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日。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核批准期限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当涉及到
贩毒罪行的嫌疑人被
刑事拘留时,理论上他们可能会在拘留期的三日内被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能会延长至四日;若是重大犯罪嫌疑人,那么这一期限甚至可能会延长至三十日。
然而,实际拘留天数仍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公安机关的最终决定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