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
担保人之后,若为
债务人偿还
债务,那么可以采取协商、调解或
诉讼等多种途径寻求权益的保护和补偿。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担保人为
债权人履行
保证责任之后,将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对债务
人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有资格向债务人追索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之内的金额。倘若债务人面临破产困境,作为担保人仍有权申报
破产债权,并参与到
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中。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担保人的追偿金额通常仅限于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之内,即担保人承担了多少保证责任,便有权追偿相应的金额。然而,若担保人实际清偿的金额超过了主债权的范围,则担保人仅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
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