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使用年限达七十年后所面临的状况,主要分为两类:
其一为
土地使用权延
续期。此时可由
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组织,向归属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
递交联合申请,以额外支付
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来实现;
其二则是基于城市规划需求,国家有权回收土地及地面上的建筑设施。
《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