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外人
执行异议这一问题,其申请截止日期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若案外人对被执行之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那么人
民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理由充分,则应裁定暂停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反之,若理由不足以支持异议,则应裁定予以驳回。对于裁定结果,无论是案外人还是
当事人均可表示不服,如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可依据
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申诉;而对于与原判决、裁定无直接关联的事项,则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