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四至六个月之久的
监视居住,被视为
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实施形式,该期间上限被严格限制为六个月。当监视居住的事务所定的
期限届满之后,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将会将此案件提交至地方检察机关做进一步处理。在此阶段中,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一轮为期一个月的审查,必要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审查期限。待检察院完成审查工作并确认案件符合法定标准后,将按照程序将
案件移交至相应的法院进行议决。
然而,对于法庭审理所需要耗费的具体时间,相对来说就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然而通常情况下,这类案件自
立案之日起应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决。因此,从
监视居住执行开始直至最终裁决结果得以公布的完整周期,大约需要耗费四至六个月的时间。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