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情况下,
审查起诉机关基于客观事实所提出的
抗诉请求能否带来改变原判决的可能,这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境。而当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申请之后,法院方将对此案作重新全面的审理评估,然后根据《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最终的裁决结论。在第二级上诉法院针对那些对初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表示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案件,经过深入调查和评估后,若发现原判决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条款的运用均无误,且在
量刑方面也恰当适宜,那么,该法院有权依法
驳回上诉或抗诉之请,
终审维护原有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
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