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之时,必须向其出示拘留令。拘留执行完毕之后,须立即将
被拘留者移送至当地的看守所进行拘禁监管,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可以推断出,在经过
刑事拘留程序之后,犯罪嫌疑人将会由该公安局直接押解进入看守所进行强制性拘禁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