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属于
持续犯范畴。从实施收买行为伊始至被收买者获得解救为止,这段时间内,收买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这就意味着,只有当被收买者完全摆脱了收买者的控制,他们所实施的
违法犯罪活动才会终止。针对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罪责侵犯的客体乃是妇女、儿童的
人身自由权以及人格尊严。
其次,该罪责的
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及儿童群体;
再次,在客观层面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表现为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等多种行为方式;
最后,该罪责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
此外,在主观方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必须出于故意心态,且具有将
被害人出卖的明确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定罪
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
伤害罪】【
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
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
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