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中,职务便利被频繁地加以利用,这其中比较常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利用职务相关的职权,另一种是间接地利用自身过去所担任职务的影响力。所谓直接利用职务相关的职权,主要是指
行为人借助于自己在职务中所拥有的主管、管理以及经手
公共财物等方面的权力与便利条件;而间接地利用自身过去所担任职务的影响力,则是指行为人在离职之后,仍然能够凭借着自己曾经担任过的职务所带来的声望与信任,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于
受贿罪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