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
逮捕。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境之下有权力对
犯罪嫌疑人行先期
拘留;
然而,此为一项短期性强制手段,与正式的逮捕程序相异。相比之下,逮捕通常需遵循更为严谨的法律程序,包括由检察机关进行批准或者作出决定。因此,刑事拘留与逮捕乃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措施,前者属于短期性拘留,而后者则为正式的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