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处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
刑事拘留,但
拘留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如若
拘留期限超过该范围,则应该进行
强制措施的转变或者立即释放
当事人。
此外,如若经调查发现,
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无罪或者不构成
犯罪行为,那么他/她面临的最轻微的后果便是被释放,且不会遭受更为严厉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