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关于二次
批捕之后能否采取
取保候审的措施,这更是一个需要根据案件特征进行深入研究并反复权衡的问题,它主要依赖于对嫌疑犯的
羁押有无必要以及其可能带来的
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如果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名嫌疑人不会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
起诉或者审判,并且他也没有任何可能妨碍
证人出庭作证或者销毁、篡改关键
证据的行为倾向,那么我们就可以考虑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或者检察院手中,他们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最恰当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