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八条所作出的规定,对于涉及
盗窃犯罪的嫌疑犯而言,进行侦查
羁押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
然而,若遇案情错综复杂、
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案的情况,则可以经过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这里指的是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将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在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工作面临巨大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两个月。因此,
盗窃罪的
拘留期限与办案完成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若案件相对简单且未涉及到上述特殊情况,通常应当在两个月之内完成侦查工作;反之,若案情复杂或存在上述特殊情况,则可能需要延长
侦查期限。具体的拘留期限与办案完成时间,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程序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