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取保候审文书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且制作完成后将会转交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手中。
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完毕自身的
保证义务。
此外,公安机关等相关执法机构也会将这一文书副本抄送至其处,以方便对取保候审的执行进行有效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