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制度为短期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惩罚方式,从常规角度考虑,其已具备自我执行的实质性,因此无需采用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以确保执行力度。
然而,若在
拘役期限内出现特殊情况,例如罪犯身患重症或丧失基本生存能力等状况,其入狱状态或许会构成对身体健康的进一步威胁,此时可以考虑采取暂时性的取保候审政策进行适应性调整。但需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拘役期间并不允许进行
取保候审程序的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