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之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公安部门有权适度延长对
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拘留期限。若犯罪嫌疑人身涉重大
犯罪行为,并且在法定
拘留期限内尚未完成相应的侦查作业,那么公安机关便可提出申请延长拘留期限。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需要在
拘留行为发生后的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而延长时间的最大上限是30日。
如若案件性质极其复杂,人民检察院亦可再次批准延长拘留期限,然而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4天。因此,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具体情况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犯罪嫌疑人涉及重大犯罪行为、案件复杂程度较高且在法定期间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一)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二)重大
犯罪需要继续侦查的;
(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
(四)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届满不能查明其
犯罪事实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案件,
侦查机关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但是,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