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主要是为了确保已涉嫌触犯
刑法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刻意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与惩治,从而对他们实施一种非
羁押性的
监视居住。相较之下,
缓刑是一种针对被判定罪责并需承担相应
刑罚的罪犯所实施的特别宽宥制度,即在特定期限之内附带有条件地
暂缓执行刑罚。尽管这两项措施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某种程度的联系,然而它们的本质及宗旨却存在显著差异。取保候审本身并非缓刑之替代品,它并非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刑罚,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缓刑则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已经确定的刑罚基础之上,基于罪犯的表现给予的一种宽大处理。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取保候审不能等同于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