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方发现有他人
非法侵占贵方拥有的土地权益,可考虑以下几种有效维权手段:
1.寻求双方直接协商解决的可能性。贵方可以首先尝试与侵犯贵方土地权益的行动方进行沟通与洽谈,力争促成其放弃
违法占用贵方土地的意图并归还侵占之地。
2.提出申请将相关事务提交到本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举行调解活动。若是经双方直接对话未果,此举或许能成为贵方争取到公正结果的有效途径。
3.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申诉请求行政干预。倘若通过上述调解措施仍无法解决问题,贵方可进一步寻求该级别的政府部门介入协助。
4.当就所涉及的
行政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之时,贵方有权在收到处理通知书起的30天内,向上诉法院提
起诉讼,同时需要积极搜集并保留相关
证据,例如
土地承包协议、
土地权属证明等,以便于为自己的权利主张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支撑。
5.不妨尝试
申请仲裁解决
纠纷。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贵方可能可以先向设在农村的土地争议
仲裁机构进行咨询和申请仲裁。
6.如果因土地被侵占而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贵方也可向上诉法院提起
赔偿补偿的申请。须要谨记的是,各地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程序和效力可能会存在差异;所以,具体最终选择何种解决办法,应依据所在区域的详细
法规以及事态实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