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害时的责任确定,这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货物的交付状态、运输协议当中的明确规定以及各种可能的免责主张能否成立。关于货物交付前后的风险负担问题: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法律条款,货物在尚未交付前出现的毁坏或者损失,其风险将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反之,当货物已经交付给买方后,若再次遭受损害,风险便应由买方承担。具体来说,这便是所谓的“物主主义”原则。
针对承运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承运人在此类运输事务中应对货物的毁损、损失负责进行
赔偿。承运人所肩负的责任应当是严格的,除非存在特定的
免责事由得到证实。
举例来讲,若货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损害,而且承运人未能证明这是由
不可抗力、物品本身特质、合理损耗或是买卖双方的过失等情形导致的话,承运方就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以上
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况:假如在物流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承运人的责任,那么承运人有可能无需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举例而言,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到物流公司和司机之间
产生纠纷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做出判决,要求物流公司和司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卖家与物流公司之间责任转移的情况:卖家在选定物流公司为其提供邮递服务的时候,实际上相当于与物流公司订立了一份特许货运
服务合同。假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品损坏的情况,那么卖家在承担相关责任之后,仍有权对物流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由此可见,货品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坏之时,责任究竟该归属于谁取决于货物的交接状态、运输协议中的明确规定以及各种可能的免责主张能否被判定为有效成立。总的来说,货物尚未交付给买方前,风险便由卖方来承担;而在交割完成后,倘若再遭损坏,还是要由买方来承受风险。另外,对承运人所要求肩负的责任是严格的,唯独在特定的免责事由得到确认后才可予以豁免。最后,无论如何强调,卖家在面对责任承担的难题时,仍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向物流公司
追讨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