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被
刑事拘留尚且未满的状况下,
拘留者必须被引导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所指定的场所,以接受相应的审讯。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责任告知其享有委托
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时也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展开审讯工作。若发现拘留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因此,作为被拘留者或其亲属,您有必要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关于拘留的详细信息,以便了解自身的权益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