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劳动仲裁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45日或者最多不超过60个自然日内予以审结;
如若
逾期,
当事人有权敦促
仲裁员及时完成审理工作并且明确告知相应的延期原因。如若仲裁庭未能依此期限进行处理,当事人将有权利直接向法院提
起诉讼而无需继续停留于
仲裁程序中等候裁决结果的公布。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