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关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确定
罪名,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
行为人需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
其次,他们需要为这些
违法犯罪者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并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
如若行为人被指控犯下了这样的罪行,但是在经过公安机关深入细致的调查之后,发现并无充足的
证据足以证实其确实犯罪的事实,或者考量到具体情况后,觉得追究其
刑事责任过于牵强附会,理论上讲,公安机关有权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然而,是否撤销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的专属权力,具体是否撤销案件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作出决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晰明了,证据确凿无疑,而且满足了
起诉的所有条件,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依法向法院
提起公诉。反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的事实尚不清楚,证据也存在不足之处,同时又找不到其他的
犯罪嫌疑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依法撤销案件。在实践操作中,即便案件已经被撤销,只要未来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出现了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然可以重新启动
立案侦查程序。因此,是否撤销案件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的判断与决策,而这个过程需要严格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进行全面的权衡与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