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残障鉴定的相关流程如下:
首先,被鉴定者需携带盖有所属办案单位公章且
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
伤残鉴定申请表;
其次,需携带由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各项检查结果以及在受伤初期与治疗结束后的CT扫描、X光片及诊断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需向治疗医院借阅所有涉及手术的
病历和检查记录;
第四,在对被
扶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价时,还需携带被评定人的
身份证件及其户口本证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文件;
第五,在进行评定过程中,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已明确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基准,对于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
赔偿依据的情况,应在申请书中予以详细说明;
最后,被鉴定人必须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
鉴定费用。检验、鉴定费用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
当事人自行委托
伤残评定、
财产损失评估的则不在此列。若因确定
损害赔偿金额而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商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若财产损失
数额巨大且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所需的费用,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
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