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续履行义务。又可称之为
强制执行,其具体含义为违约方应根据对方
当事人提出的请求,继续承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对于预期违约一事,需等到合同履行
期限届满之后,但凡非存在下列三种特殊情况者,违约方皆有义务持续履行:
首先,根据法律规章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约;
其次,
债务的标的并不适合采取强制性的手段来履行,或是履行此项债务所需产生的成本过于高昂;
最后,债权方并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履行要求。
2.
赔偿损失。亦被称为违约
损害赔偿,或赔偿损失款项,在
民法理论和实践中,它是违约方用以补偿受到损害的受害方因违约行为导致的
财产损失及经济利益减少的一种责任形式。而赔偿损失的金额大小,如事先有权限明確商定,便按照既定的金额进行
赔偿。若無前述之协议,违约方需赔偿因其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含合理预测的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后可能带来的利益。
3.惩罚性
违约金。此乃在双方当事人之前达成共识并签署的前提下出现的惩罚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之间的违约金有明确的规定,违约方应当依照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针对违约金的设定,情况与
逾期超过其所受实际损失有所偏颇,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申请,进行相应的调整。
4.
订金制度。这是建立在提前设定了订金的基础之上的制度,遵守“
定金罚则”原则。即,若出如今订金条约中的当事一方不能履行合约时,其所支付的订金将无法返还;反之,若身为接受订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约中所承诺之事,那么违约方须双倍退还收取的订金。订金的上限设定由缔约双方协商决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当一方行为不端时,另一方可根据自身境况及实际需求,选择以上任意一款责任形式,追究其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